| About Me|个人资料 |
|
|
| Calendar|日历 |
|
| User Login|登陆 |
|
| Activity|活动 |
| $show_JSNew$ |
| New BLog|日志 |
|
| New Reply|回复 |
|
| New message|留言 |
|
| BLog Search|搜索 |
|
| BLog Info|信息 |
|
| My Links|友情链接 |
| |
|
| Banner|栏目 |
|
| 阳光生物是合法股份吗 |
| yueqinfang 发表于 2006-4-19 14:33:00 |
<p>阳光生物是合法股份吗 </p> <p>周晓同志:</p> <p> 我于2004年通过南京利百代投资有限公司购买了" 陕西阳光生物工程"的未上市原始股,拿到了盖有"陕西省股权托管服务中心"章的股权证,并拿到了当年分红。现利百代公司消失,分红也不给了,经与"阳光生物公司"联系确认了我股东身份的存在。不知此股是否合法?我能否出让或退股?</p> 江苏 徐先生</p> <p>徐先生:</p> <p> 你于2004年通过南京利百代投资有限公司购买了"陕西阳光生物工程"的未上市原始股,经与"阳光生物公司"联系确认了其股东身份的存在,但为了确定此股是否合法,能否出让或退股,尚需进一步查清此股系何种方式发行的(发起设立方式发行的或公开募集发行的),系经何级部门批准发行的。</p> <p> 经前述查询,并据当时的法律规定,若为发起设立方式发行的,应报请"陕西阳光生物工程"所在地省级政府批准;若为公开募集发行的,应报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若"陕西阳光生物工程"履行了上述手续,则此股是合法的,依据现行《公司法》可转让,但不能退股;若"陕西阳光生物工程"未履行上述手续,则此股的合法性存在问题,可要求"陕西阳光生物工程"退股。<br></p> <p> </p> |
|
|
| 代表诉讼或成小股东"救命稻草" |
| yueqinfang 发表于 2006-4-19 14:30:00 |
<p>代表诉讼或成小股东"救命稻草"</p> <p> </p> <p> 大股东占款让上市公司濒临退市</p> <p> 周晓同志:</p> <p> 我是*ST龙涤(000832)的股东,该公司有巨额资金被大股东占用,造成公司多年亏损,已经处于退市边缘。作为该公司的股东,我多年的投资没有赢一分钱,如果该公司退市,我的投资损失将更加惨重。我一直在等待公司重组成功的消息,但大股东占用的资金太多,让重组方进入的成本太高。在 3·15来临之际,我想知道,作为中小股东,是否可以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p> <p> 黑龙江 丁先生</p> <p> 丁先生:</p> <p> 诚如你所言,*ST龙涤(下称龙涤股份)目前已经暂停上市,存在退市风险。2004年4月30日,因该公司违规向大股东借款的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该公司及部分高管人员遭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该公开谴责可以视作大股东占款行为认定的依据,如果你能找到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龙涤股份的股东,依照现有法律规定,可以对该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p> <p> 但由于股东代表诉讼案件在我国仍处于新型案件,你应该了解股东代表诉讼与直接诉讼在性质、提起主体、程序等方面的区别,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做好参与诉讼的人力、财力等多方面的准备。</p> <p> 认识两种诉讼方式</p> <p> 为此,先介绍一下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可提起诉权的两种主要方式:直接诉讼和代表诉讼。</p> <p> 直接诉讼指股东个人权益受到损害时,基于出资人的地位而提起的诉讼。新《公司法》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倘若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新公司法关于股东直接诉讼的规定。郑百文民事赔偿案是典型的直接诉讼,三名股民就郑百文虚假陈述行为向法院起诉要求全额赔偿损失得到了法院支持。</p> <p> 代表诉讼指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时,在公司管理层怠于或拒绝行使诉权时,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以个人名义代位公司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新《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了代表诉讼制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1款规定的股东可<br><br><br><br>.......................... |
|
|
| 简介 |
| yueqinfang 发表于 2006-4-19 14:29:00 |
</p>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律师岳琴舫</p> 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级律师。兼任湖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兼顾问组副组长等社会职务。担任多家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大型企业和上市公司以及高等院校法律顾问,能在金融、证券、海事、房地产、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方面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p> 联系方式:027-87896528</p> 网址:www.todaylawyer.com.cn</p> |
|
|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尾页 页次:1/1页 10篇日志/页 转到:
| |